图书期刊遗失、污损赔偿制度
1.本馆藏书,为学校财产。师生对书刊必须爱护,不得批注、折角、涂改、撕剪、污损或遗失等,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应按本办法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2.凡遗失图书、期刊,应购买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
(1) 一般书刊按定价或两倍赔偿(视具体情况而定)。
(2) 专业(教学类)书或独本书、绝版书和多卷书按书籍总定价的1∽3倍罚赔。
3.凡损坏图书、期刊按其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1) 书刊被污损,但不影响继续流通者,按原书刊定价的10%赔偿修补费;损坏书刊封面、封底或损坏装帧者按原书价的15%赔偿装订费用。
(2) 严重污损或残缺,已不能继续流通者,应赔偿相同版本图书;无法赔偿原版本图书,按书刊遗失情况处理,方法同上。如属多卷书,除按多卷书的总定价赔偿外,其余各卷不给赔偿者。
(3)为了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对有意破坏书刊、盗窃学校书刊或谎报遗失不还者必须追回原书刊,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原书价的2∽5倍处以罚款,并由班主任备案。
(4)根据书刊损毁程度,必要时与学生思想品德考评或班级评先创优挂钩,进行必要的处理和批评教育。
4.定期统计图书、期刊遗失赔偿情况,并将统计结果及时上报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