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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制教育13
发布时间:2016-10-25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沈波

安全法制教育(13)加强法制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校园内设有法制宣传标语、宣传专栏和网页。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配置到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宣传,认真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工作。

 

序号

   

文号

备 注

1

法制教育宣传标语、专栏

 

宣传栏照

2

法制教育网页

 

见校园网平安校园-法制教育

3

法制副校长聘书

 

照片

4

法制安全讲座活动1

 

简讯、照片

5

法制安全讲座活动2

 

简讯及照片

6

法制安全讲座活动3

 

简讯及照片

7

法制安全讲座活动4

 

简讯及照片

8

法制队课

 

照片

9

法制活动记录表

 

照片

10

法制手抄报

 

照片

11

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

 

简讯及照片

12

学生保险知识宣传材料

 

 

13

参加全国青少年法制知识网络大赛

 

简讯及照片

14

学生保险等材料(联系人:宋立兴、徐英)

 

详见纸质稿

 

 

 

  • 1.法制教育宣传标语、专栏

 

  1. 法制教育网页

 

  1. 法制副校长

 

1.法制安全专题讲座1

安全记心间  快乐过寒假

——郑陆中心小学举行法制安全专题讲座

130,雪后放晴,空气中弥漫着人们对阳光特有的亲切感。忙碌而充实的一个学期即将结束,等待师生的是一个快乐温馨的寒假,为了确保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的假期,郑陆中心小学特邀请法制副校长、郑陆派出所许所长作了一场简短而又实用的“安全记心间快乐过寒假”法制安全讲座。

首先许校长用老朋友的方式和同学们打了招呼,一种和蔼可亲的气息扑面而来。这次他主要讲了寒假里同学们应注意的“防火”、“防踩踏”两点安全知识。他先向大家介绍了火的危险性和如何正确有效防火的一些小常识。接着许校长就防踩踏作了详细的介绍,他特别提到了2014年发生在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36人死亡49人受伤,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啊,再一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防踩踏让大家感觉危险就在身边。许校长提醒同学们,在公车上要提高警惕,发现有什么火灾隐患,应该及时向父母说;秋冬季节是个火灾常发的季节,时常会有静电产生,如果静电遇上可燃物品就会发生让人不敢想象后果;人们都会趁着假期外出旅游放松,就会发生踩踏事故的可能,遇上这种情况应该维持秩序,着急推人前进只会使情况恶化……

同学们在本次讲座后有自己深深的感受和体会:

“许校长告诉我们:外出游玩时,尽量不要去人多的地方,以免发生踩踏事件,这点也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的,以后要多多注意。不应该做一些危险的举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可能会有悲剧发生,我们一定要注意。      

“这几个事故都是在警告我们要注意安全,更要注意自身的行为,愿我们大家都能注意安全。这真是一堂让我受益良多的安全讲座!”

许所长的报告简短充实,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受益匪浅,掌声不时地响起。相信每一位郑小人都会用安全为自己保驾护航,开开心心过一个快乐有意义的寒假。

(郑陆中心小学供稿  撰稿:沈林武  摄影:陆筱雷)

 

 

 

6.法制讲座3

牵手法律  安全你我

——郑陆中心小学法制安全讲座掠影

为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近日,郑陆派出所许所长为全校一千余名师生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与安全教育讲座。

首先,许所长就如何预防犯罪、禁毒宣传、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与卫生、校内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当前的社会和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形势,对学生应有的法制责任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安全素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案例,通过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必须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许所长还为同学们介绍了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及自我防范和保障生命安全的一些方法和策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此次讲座,让全体队员明白了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规范自己的言行、怎样预防犯罪,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丰富了队员们的安全、法律知识,也坚定了他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小公民的信念。       

 整堂讲座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学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老师们也表示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各班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郑陆中心小学供稿  撰稿:须敏霞  摄影:李志伟  审核:邱金兰  

 

7.法制讲座4

法制宣传,我们思行兼程!

——郑陆中心小学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2014124,我们迎来了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根据市和区通知精神,郑陆中心小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宪法宣传和教育活动。活动分三个篇章进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谱写中国梦的武进新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了切实加强这次活动的领导,经学校研究成立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营造氛围。

学校领导重视,12月初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武进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讲话启动。将周一升旗国旗下讲话时间作为12.4法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启动,四(1)班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情景主题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对全校师生再一次进行了法制宣教,并由学生代表发出活动倡议。掀起了整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高潮。

悬挂横幅。学校电子屏“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等标语循环播放,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主题宣传。各年级各班分别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召开主题晨会,让学生学法、懂法。

营造氛围。积极营造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手抄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形式营造浓郁的教育氛围,使“12.4”法制宣传人人皆知。

三、加大力度,造成声势。

1.牵手法律,安全你我。为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郑陆派出所许所长为全校一千余名师生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与安全教育讲座。首先,许所长就如何预防犯罪、禁毒宣传、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与卫生、校内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当前的社会和校园周边安全稳定形势,对学生应有的法制责任以及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安全素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一些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案例,通过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必须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许所长还为同学们介绍了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及自我防范和保障生命安全的一些方法和策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孝亲尊师,恭敬礼貌。常州孔子思想研究会的江逸平老师为郑陆中心小学五年级的同学们展开了一场生动的传统文化及国学的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孝亲尊师,恭敬礼貌。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讲授中,江老师通过一个个真实感人的故事让我们感受到了父爱的深沉与母爱的伟大。此外,江老师还为我们播放了《驴子孝》《佛陀》等故事,进一步阐述养育之恩的崇高。江老师还送给了我们两把智慧钥匙:第一把是“孝亲尊师”,第二把是“恭敬礼貌”。江老师说,生命里要感谢的人和事太多,只要你有一颗感恩的心,生活才会更美好。我们的成长,父母们花去了多少的心血与汗水,编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从上小学到初中,乃至大学,又有多少老师为我们呕心沥血,默默奉献着光和热,燃烧着自己,点亮着我们。难道我们不该有一颗感恩的心吗?

3.安全知识,助你成功。为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人身伤害事故,郑陆新市民小学邀请了武进区科教城派出所沈春兰所长为全体师生作了“掌握安全知识,助你学习成功”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沈所长以“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的问题作为开场白,与学生进行了问答互动,强烈地吸引了学生;接着,沈所长从防暴力事件、防意外、防陌生人、防网瘾、防交通事故、防火灾、防违法犯罪等角度,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并结合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学生作了形象生动的分析、讲解,引起现场孩子强烈的共鸣;最后,沈所长在现场言传身教,教会了学生如何拨打求助电话进行自救。由于沈所长的讲座内容丰富,设计巧妙,因此现场高潮不断,所有学生都受益匪浅。

4.学习法制,依法执教。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师生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执教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教师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执教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5.珍爱生命,平安演练。这天和往常一样,学校里教学秩序井然。课堂上,老师正领着学生朗读课文,音乐室飘出悠扬的琴声,操场上,孩子们有的跳绳,有的踢毽,有的开展球类活动……突然,让人怵惕的警报声在校园上空鸣响,正在室内上课的老师迅速打开教室门,组织学生沿安全通道迅速撤离现场,安静办公的老师也立即警觉地奔至楼梯口协助维持秩序。108秒,紧张、有序,全校25个班级1000多名师生全部到达操场,这是学校校长室和总务处商定后的突击性安全疏散演练。疏散中无一学生遗留在教室,也无一学生出现伤情。只有平时树立安全意识,学习防范技能,增强应变能力,才能增一份安全,添一份幸福。

一系列的“12.4”法制普法宣传活动,如冬日暖阳,温暖滋润着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让孩子们在轻松愉悦中提高了法律意识,全校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和谐氛围,“12.4”宣传日的宣传与活动仍将继续……

      (郑陆中心小学供稿     图文:沈林武 )

 

 

 

 

 

 

 

 

 

 

 

 

 

 

 

8.法制队课照片

 

 

 

 

 

 

 

 

 

 

 

 

 

 

 

 

 

 

 

9.法制活动记录

 

 

 

 

 

 

 

 

 

 

 

 

 

 

 

 

 

 

 

 

 

 

 


 

10.法制手抄报

 

 

 

 

 

 

 

 

 

 

 

 

 

 

 

 

 

 

 


 

11. 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

今天上课不一样

——郑陆中心小学开展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深化“法制进校园”活动,营造校园法制文化氛围,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我校按照武进区教育局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学校组织开展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积极开展了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平时,我们学校充分利用好校园广播、校园网站在课间、班队活动时间在校园内连续播放,大力营造法制广大青少年学唱法制歌曲的浓厚氛围。同时利用音乐课等时间集中教唱《今天上课不一样》等法制歌曲,现在已确保一至六年级每位学生会唱1首以上。五六月份以来,我校扎实开展了“唱响法治,畅想明天”为主题的法制歌曲唱响校园活动,并在六月进行了拉歌比赛活动,取得了良好地效果。

《今天上课不一样》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江苏校园法制歌曲,创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载体,培育了校园法治文化,推动了我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再上了一个新台阶。

       (郑陆中心小学供稿     /文:沈林武整理)

 

 

 

 

 

 

 

 

 

12.学生保险知识宣传材料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第一项到第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外,其余情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除外责任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残疾,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医疗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八)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九)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烧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离。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初次发现的疾病。

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最高给付比例为100%的残疾项目。

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公费医疗、基本医疗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与保险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单承保天数)]?(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3.参加全国青少年法制知识网络大赛(简讯及照片)

郑陆中心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全国青少年法制知识网络大赛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培育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学生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郑陆中心小学认真组织高年级学生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

参加比赛前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分管德育的沈林武副校长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信息技术李志伟老师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竞赛平台完成管理员注册认证工作,得到普法网在线认证并授权后,对学校参赛学生进行批量注册参赛账号。接下来各参赛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制知识。学生主要利用信息技术课和短课时间在学校网络教室集中分批进行比赛。考试过程中,很多题目都是日常生活中听到、见到、接触到的事情,想不到这些不起眼的事情中也蕴含着法制精神,也有法律知识,同学们全神贯注,一丝不苟,认真读题,三次答题,力争点滴进步。

本次活动也是124日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暨第15个国家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之一,学校结合实际,积极利用学生法治德育基地等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以竞赛方式,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倡导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与习惯,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培育了学生的法治信仰,普及了法律知识。

(郑陆中心小学供稿 撰稿:李志伟 摄影:李志伟  审核:沈林武)

 

 

 

 

 

 

 

 

14.     学生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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