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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陆中心小学章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14日 录入者:周刚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行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进区郑陆中心小学坐落在郑陆镇西街村,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办一所师生和谐发展的高质量、有特色、有品位的优质学校”为办学宗旨,以“行德政、塑名师、上品位”为管理思路,以“依法治校、科研兴教、争创优秀、培养特色”为教育和培养目标,把办成“让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社会赞誉”的区、市知名学校为价值追求。学校的校风为“和谐·发展”,教风为“敬业奉献,博学创新”,学风为“文明、善思、健美、创造”,行政工作作风为“艰苦创业,高效务实”。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规划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全省、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清教育发展形势,增强教育发展意识,深化教育课程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内涵。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全力抓好新校迁建各项工作,减负增效、坚定信念,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营造“和谐乐观、向上向善、崇尚科学、追求完美”的学校文化,实现学校的主动发展、科学发展和优质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希望的种子,参天的栋梁》。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任命,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现代教育技术处、总务处、财会室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者和决策者,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九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四)招生权。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自主招生办法,并在可能的容量下最大限度地吸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

第十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编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工作,包括教学、教研、德育、总务和教务等工作,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召开部门会议研究和布置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行政办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协调、督查全校各行政部门工作。安排全校性行政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行政公文的收发、批示、传阅、催办工作,办理校级公文的审核、验印工作。做好学校文档和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学校行政方面的群众来访工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行政领导来校指导、参观访问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领导全校的教研活动,主持召开教研组长会议,评价教研组长的工作。安排组织考试,做好招生和毕业等常规管理工作。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教科室主任负责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搞好校内外有关教研、科研信息,为各学科提供教研、科研服务。组织各级各类课题开展研究,组织学术报告和教科研专题讲座,开展教育沙龙等研讨活动。

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处主任负责学校的信息化教育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培训,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内容的更新,建设各类教育教学数字化资源库。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信息技术应用竞赛。做好计算机设备、多媒体与校园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总务处主任根据学校规模和事业发展搞好每个阶段基本建设前期准备,施工监督,后期管理工作。做好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等资料的整理收集,负责收费、基建修缮管理,审批各项工程项目合同和工程预算、结算,做好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做好全校水电的正常供应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逐步实施,评聘分开。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并实行教师队伍的公平竞争机制,有序流动机制和有效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教师岗位评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习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招收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努力实现新课程的培养目标,从单纯注重传授知识形成技能转变为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关注学生的“全人”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良好的信息素养和环境意识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水电、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整合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不断提高学生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的水准。定期适时举办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等。

第四十三条  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生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班主任加强班集体建设,辅导员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级部组,每个级部设组长一名,级部组长在本级部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级部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水平。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并与时俱进。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四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年不少于一篇。

第五十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五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读等严格手续和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五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育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按省标规范档案管理。

第六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武进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局、计委、财务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二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六十三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六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五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学校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六条  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参与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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